口红被使用过,网店商家拒绝退货被报复,四个月内被狂退277支口红!

   2023-11-25 微商网weishanghuoyuan3730
核心提示:买买买,退退退,网购总有七天包退“兜底”,买到不合适,退了就是。但“无理由”就可以随便退吗? 近日,在一起因频繁退货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中,法院认定消费者频繁退货,主观上存在恶意,侵害了商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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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买买,退退退,网购总有七天包退“兜底”,买到不合适,退了就是。但“无理由”就可以随便退吗?


近日,在一起因频繁退货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中,法院认定消费者频繁退货,主观上存在恶意,侵害了商家权益。


因退货被拒,4个月内退货277件


甜甜(化名)在某平台上以个人名义注册了一个美妆店铺,售卖各类美妆产品。2022年10月底,悦悦(化名)在甜甜店内下单购买了一支唇釉,之后要求退货退款。


甜甜收到退货包裹后,发现唇釉已经被使用过,影响二次销售,便拒绝了退款要求。


接下来的四个月里,悦悦在甜甜店内下了100多单,购买了277件商品。几乎每单都在未收到货时,以“产品质量问题”“发错货”等理由进行退货退款,并评论“好大一股臭味”“很难看”“刚收到就扔垃圾桶里了”“颜色很丑”“这玩意害得我过敏”等。因悦悦的“操作”,甜甜的店铺被平台处罚。


甜甜多次沟通无果,诉至法院,要求悦悦立即停止恶意下单、赔礼道歉,并赔偿经营损失9000元。


多次差评后仍下单,存在主观恶意


“我不同意赔偿损失。我没收到货,就随便选择了一个退货理由,并不能说明存在恶意。”悦悦辩称。


甜甜认为,维权无可厚非,但在商品未发出即以不实理由申请退货,导致店铺评分降低、搜索量下降,信誉严重受损。重复“下单-退款”数百次,这种恶意下单的方式,严重侵害了店家的合法权益。


珠海市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第一次购物后退货退款被拒,被告悦悦与原告甜甜发生“摩擦”,此后在原告甜甜的店内频频下单,又频繁发起退款,下单的次数多、数量大,同时在多次对商品作出差评后,仍然大量下单继续购买同款口红,已经不符合正常消费者的行为特征。结合被告悦悦在双方的沟通中提及的“所以我记着呢”“我只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等言论,足以认定被告悦悦实际上并没有真实的购物意愿,主观上存在恶意,已经构成了对商家合法权益的侵害。


综合被告悦悦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影响、侵权的持续时间,以及店铺实际经营情况,判令被告悦悦立即停止恶意下单的行为,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并将赔礼道歉的内容在原告甜甜经营的个人店铺主页公开半年,同时赔偿甜甜经济损失2000元。


法官释法:“无理由”不应是“无理”


我们已经习惯了在网上“买买买”,也熟练地掌握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的“七天无理由退货”,保障了自己的权利,也极大提升了购物体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亦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作为消费者应理性消费,诚实守信,网购时应当根据购物体验实际情况选择恰当退货退款模式,不可通过不合理下单、退货操作或恶意差评干扰商家经营,否则应当对商家承担侵权责任。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更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无理由”不应是“无理”。


二、类似案例


案例1


2022年3月,王某付款109.82元,网购某网络购物平台注册店铺内的无糖藕粉。收货后,王某以藕粉配料表中碳水化合物含糖量高于国家标准、店铺存在虚假宣传为由申请退款,并投诉至某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购物平台经调查认为,店铺所售藕粉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驳回了王某的退款申请,市场监督管理局也没有对店铺作出处理。


因对处理结果不满,王某在2022年10月14日、10月25日和10月26日三天内,付款18222.28元,在该网店内连下10单,经统计共计1209袋方便面、781包饼干、396瓶饮料和94罐燕麦片,而在商家寄出或准备寄出商品时,王某又立即申请退款、退货。


商家认为王某恶意下单、滥用退货权利,把他起诉到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网店认为,王某的行为致使店铺退款率提高、评分降低、销售额下滑,故以名誉权受损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多元。王某则坚称买卖自由,下单及申请退款退货均为个人权利,网店生意好坏更与他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滥用民事权利,已构成侵权。法官助理刘立群表示:“王某频繁下单,下单的次数、数量大以及频繁发起退款这种情况,主观上是存在恶意的,实际上并没有真实购物的意愿,只是以订立虚假买卖合同的手段,达到报复骚扰商家的目的,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对商家名誉权的伤害。”


2023年2月16日,通过法官的释法说理,王某认识到自己已逾越了正当行使权利的边界,构成侵权,当庭向网店店主赔礼道歉、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双方和解,网店店主撤诉。


案例2


2021年,白云公司(化名)在某电商平台上注册经营女鞋店铺。为提升店铺竞争力,白云公司特聘专业人士为店铺拍摄女鞋产品照片,并陆续投入669万余元为店铺商品链接进行直通车推荐和超级推广。在营销推广的加持下,白云公司2021年上半年的营销数据达3600余万,店铺影响力越来越大。


2021年4月,白云公司接连发现自己店铺的四张女鞋图片被余某(化名)经营的女鞋店铺简单裁剪后用作详情页图片,其中余某店铺内一双小白鞋显示售价89元,累计评论1561人次,交易成功648次。白云公司遂逐一向平台发起投诉,平台经审核认定4次举报均成立。


收到平台的投诉处罚后,余某不仅没有删除盗用的图片,反倒打一耙,在网上找来类似图片以白云公司盗用他人图片为由向平台发起投诉,平台经审核认定投诉成立,并对白云公司作出删除一款商品链接的处罚。


此外,余某还找到白云公司店铺客服,以“找黑号做退款单攻击店铺”威胁白云公司撤回投诉。几日后,余某便对白云公司店铺中的三款商品链接下了19笔订单并均作了退单处理,交易数量达10396双,交易金额共计182万余元,直接导致白云公司店铺内相关商品的库存减少、退单率升高。2022年2月,白云公司诉至瑞安法院要求余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100万元。


2023年1月,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案中,白云公司主张的涉案4张图片,采取了特定的场景、角度和光线,通过让被拍摄者摆出特定的姿势等来展现女鞋产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受著作权法保护。余某涉案店铺在被白云公司发起盗图投诉后,在明知自己非权利人的情况下利用网上图片对白云公司发起盗图投诉,主观上存在明显恶意,客观上其投诉行为导致平台认定错误,删除了白云公司一款商品链接,造成相应的经济损失。同时,余某作为熟知电商平台经营规则的经营者,明知短期内大量下订单后退单的行为会对白云公司的店铺经营造成损害,却恶意刷单,造成白云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因此,法院认定电商卖家故意在他人网店拍下大量订单后又申请退款以及通过电商平台对他人发起恶意投诉系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判决被告余某赔偿原告白云公司30万元。之后当事人余某提起上诉,由于未交上诉费被上级法院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已于同年4月生效且已履行完毕。


三、行使公民权利 要有“边界意识”


无论是个人还是商家,恶意下单的操作是不可取的,一旦逾越了边界,便是侵权行为,需承担法律责任。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中规定的具体不正当竞争情形,评价商业行为的正当性与否,还应当以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是否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是否不正当利用他人竞争优势或者破坏他人竞争优势作为基本判断标准。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可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权”;但同时《民法典》第132条也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也不得滥用自己的权利。行使个人权利要有清晰的边界意识,应合法、善意地行使权利,一旦逾越了边界,便是侵权行为,需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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