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作为一家生产和销售通信设备的民营科技公司,在中国乃至世界上都有着广泛的影响。然而,一些企业却动了歪脑筋,想着背靠大树乘凉,搭上华为的“便车”销售自己的产品,却不知道这种行为构成了侵权。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犯华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
消费者投诉:
某网店销售“假”华为电话手表
王女士想给孩子们买华为品牌的电话手表。她在一个电子商务购物平台上搜索关键词“华为电话手表”,然后通过比较价格,选择了一款名为“官方正品”的华为正品手机,适合儿童电话手表4G全网通用GPS定位多功能防水手表,并支付货款。
谁知道,王女士收到产品后,发现产品不是华为电话手表,而是一个从未听说过的品牌。王女士很困惑,她显然买了“官方正品”,李奎怎么变成了李鬼呢?
王女士:我要退货,这不是华为手表。
客户服务:亲爱的,我们的产品标题是华为真正的手机适用,从来没有说我们的产品是华为哦,因为你绑定了手机,所以不能给你退货哦。
王女士:那你怎么能写官方正品呢?
客服:这款产品是我们品牌的官方正品哦,亲。
王女士:你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让你的品牌与华为品牌混淆,我想抱怨你。
王女士未能保护自己的权利,但她向华为投诉。华为接到投诉后,立即开展在线证据收集工作,并依法进行公证。调查发现,网上商店共有16种商品的标题,如“华为正品”、“华为适用”、“华为手机适用”、“华为正品手机适用”,并在产品标题的第一部分突出使用。此外,网上商店销售的商品的标题中没有自己品牌的文字。
商品评价
华为随后将网店的实际经营者A公司诉至法院。华为认为,A公司实际销售的商品品牌不是华为,而是在商品销售链接的标题中突出使用“华为”商标,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其行为构成虚假宣传,侵犯华为注册商标专用权。请立即停止侵犯“华为”商标专用权,立即停止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赔偿200万元经济损失。
审理中,A公司抗辩:合理描述+行业惯例,无侵权。
A公司主要提出两点抗辩:
1.在商品销售链接的标题中突出使用“华为”商标文本,以提醒消费者其品牌的商品可以与华为手机兼容,相互适应,这只是对商品功能的客观描述,而不是商标使用;
2.作为行业巨头,华为的产品市场份额很大。因此,将大品牌的文字嵌入到小品牌的电子产品的销售链接中是行业惯例。华为作为一家大公司,应该适当允许,不能“欺负大小”。
法院判决:
全力支持华为
A公司赔偿200万元
上海金山法院发现,该网店所在的电子商务平台有专门针对3家网店的电子商务平台C数字产品发布规范,即3C数字产品的标题发布规范应为“自有品牌”+商品名称或型号、规格+其他描述信息”,A公司显然不遵守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布规范。
法院搜索主要品牌数字产品销售链接标题,主要品牌销售标题也强调其产品可以与华为品牌产品兼容,但销售链接标题首先突出使用自己的品牌文本,一般与其他品牌电子产品兼容作为描述性文本,显然A公司表示其行为符合行业惯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A公司将“华为”作为自己产品网络销售链接标题的第一个,并在标题的显著位置突出,但自己的产品品牌不会显示。标题还伴有“官方”、“正品”等词,容易引起网络用户的混淆。A公司的行为既不符合电子商务平台的产品发布规范,也不符合行业惯例,A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华为所享有的“华为”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此外,华为和A也是智能手表的经营者,具有市场竞争关系。A公司的行为是一种误导性的商业宣传,容易误导消费者,其行为也涉嫌构成虚假宣传。
法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共有16种侵权商品,累计销售额超过2300万至3700万,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华为享有“华为”商标的知名度、原告华为在智能手表行业的影响、被告A公司主观过错、侵权、侵权持续时间、侵权损害后果等因素,全力支持原告华为申请200万元。
上海金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A公司停止侵犯“华为”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侵犯华为不正当竞争,赔偿华为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200万元。
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案件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