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不出户,商品尽收眼底;动动手指,好东西接踵而至。高效便捷的网络消费已成为大家真诚的选择。
作为网购专家,你有没有遇到过网购专家?“热心”客服,以“有优惠”“发货快”等噱头,引导你在平台外,通过个人微信等方式支付?
当你在平台外付款,等待收货时,你有没有遇到过货物不发货或者质量问题,但是商家以你在平台外付款为由不认账?
让我们和微商网小编一起来看看下面的案例。
基本案情
小王是一家在线服装店的老顾客。一天,商店客户服务告诉小王,添加商店微信购买衣服更方便。于是,小王添加了商店网站发布的微信身份证,并将3928元转账给微信身份证购买衣服。付款后,充满期待的小王没有等到交货。当被问及商店时,与小王联系的客系的客户服务已经离开了。商店拒绝送货,也拒绝退款,理由是小王私下与客服交易。小王别无选择,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商店送货。
法院认为
小王在网店买衣服,通过微信转账支付。虽然支付方式属于平台外支付,但小王是在店员指导下在平台外支付的,转账支付的微信号也是店铺网站上发布的微信号。因此,小王将微信号转账视为向网店支付,并与店铺形成销售合同关系。该商店声称这笔交易是小王和商店前员工之间的私人交易,证据不足,不被接受。
为了避免和小王陷入同样的困境,让我们从头再来看看这件事!
平台外支付是如何发生的?
A:当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购买运营商在平台上销售的商品或服务时,他们通常会直接在电子商务平台上支付相应的价格。
但在实践中,平台上有许多运营商,如客户服务,要求消费者私下添加微信转账,或根据其提供的支付链接进行转账。这些支付方式都属于平台外的支付方式。如果消费者按照上述方式支付相应的价格,一旦无法收到货物或货物出现质量问题,就可能面临权利保护困难。
平台外支付时,消费者的交易对象是谁?
1.有权代理
在平台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授权员工引导消费者在平台外支付,或事后认可员工的指导行为。此时,员工以经营者的名义引导消费者在平台外支付,属于代理行为,对代理经营者有效。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的交易对象是平台上的经营者。
2.表见代理
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平台运营商未授权员工指导消费者在平台外支付,事后未予认可。但是,如果消费者有理由相信员工有代理权,员工的行为构成表面代理,代理行为有效。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的交易对象仍然是平台上的运营商。
3.“飞单”
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平台运营商没有授权员工指导消费者在平台外支付。员工还明确告知消费者,他们提供的商品有另一个渠道,而不是平台运营商提供的。此时,消费者知道交易对象不是平台上的运营商,而是其他人,类似于实践中所说的“飞单”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的交易对象不是平台内的经营者。
平台外支付是否意味着平台内运营商可以逃避责任?
A: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如果消费者在运营商员工的指导下在平台外支付,平台运营商应承担责任。除非平台运营商证明没有授权员工指导消费者支付,消费者也知道员工没有代理权;或者虽然不知道员工没有权利指导平台支付,但有过错;或者知道交易对象不是平台运营商,而是其他人。
为充分发挥网络消费的便利性和快速交易优势,确保网络交易的安全稳定,有效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五条规定,在平台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其工作人员通过交易平台提供的支付方式引导消费者支付,消费者主张平台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人民法院不支持平台经营者未经交易平台支付的抗辩。
面对引导,消费者该怎么办?
当消费者决定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购买商品时,客户服务或其他工作人员需要私人添加微信转账,并提供支付链接和其他平台外交易的要求,他们必须保持警惕,谨慎选择。如果平台外支付已由工作人员指导,必须保存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避免微信被屏蔽,找不到负责人,无证据权利保护困难。
平台内的运营商该怎么办?
在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经营者应规范经营行为,严格内部管理,避免员工引导消费者在平台外支付,私下与消费者交易。发现员工有上述行为的,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向消费者承担责任后追偿,或者直接证明员工与消费者存在“飞单”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