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从一家网上珠宝店买了53把老凤翔的纯银梳子送给朋友。然而,张女士得到后发现,这些梳子不仅没有“老凤祥”的logo,甚至不是纯银。为此,她将网店、平台、老凤祥一起告上法庭,要求网店、平台、老凤祥一起上法庭,要求“假一赔十”。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网上买李鬼“老凤祥”
张女士告诉法官,2021年5月,她从一家珠宝店买了53把纯银梳子,商家在页面上承诺假一赔十。“在我买之前,我问商家我买的梳子是不是老凤翔品牌,含银量是不是99.9%纯银。商家承诺是老凤翔的纯银梳子,我才买。”张女士说,收到货后,她把梳子给了朋友。但是朋友提醒她梳子的产品质量有问题,不像纯银。因此,她与商家协商,同意她对产品进行第三方检测。检测结果为样品含银,主要材料为铜合金。
这让张女士非常生气。她说她收到的梳子上没有商家承诺的“老凤祥”字样上,测试还显示,商品材料不是纯银制品。协商失败后,张女士将网点、购物平台、老凤翔公司起诉法院,要求网店退还6806.40元,并支付68064元,老凤翔公司和购物平台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商家:送检的梳子被“李代桃僵”
网上商店提交了另一份测试报告,证明53把梳子是用足够的银制成的。网上商店说,他没有明确与张女士确认梳子是老凤翔品牌,梳子的商品名称也没有反映老凤翔的字样。张女士故意在聊天记录中提到“老凤祥品牌”网店没有明确确认,而是在她提到的时候“包装好一点,不要把包装弄坏”,网店才回复“好的”。
网店还认为,张女士送的梳子不是她店里的产品,而是其他铜合金产品的梳子。为此,请求驳回张女士的所有请求。
老凤祥和网络平台不愿承担连带责任
老凤翔认为,竞争产品不是由公司销售的,销售合同的主体应该是张女士、网上商店和平台。老凤翔从未生产过竞争产品,也从未在任何网络平台上开设或授权商店。
购物平台认为,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商家在入驻时已经审核了经营者的身份信息,能够提供被告商家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履行了平台经营者的法律义务;平台只为第三方商家与用户达成交易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等服务,不是商家与用户之间交易行为的参与者,不承担任何口头、书面陈述或承诺、发布的信息和交易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法院判决商家“假一赔十”承诺有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告与商家的聊天记录,原告在送检前已告知商家具体的送检机构,商家对此没有异议,而是要求全程录制视频;虽然原告没有提交送检视频,但从其提交的订单记录、拆包视频、商品外盒及实物、检测报告中包含的内容“样品外观及标识照片”等证据,结合获取的商品快照和聊天记录,上述证据在内容上是一致的,可以相互确认,可以达到高度封闭的证明标准。商家声称,送货检验货物有可能包装,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综上所述,当被告未能提交商品同一性的反驳证据时,法院承认送货检验货物的同一性。
根据测试报告中的结论,涉案商品的主要材料为铜合金,不是商家在商品页面上承诺的“万足银S9999”;经被告老凤翔公司确认,涉案商品不是公司生产的,明显违背了商家在聊天记录中确认的老凤翔品牌,法院认定涉案商品为假货。
涉案商品页面“假一赔十”条款是卖方对销售商品的承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双方信息网络销售合同的内容,商家应当履行“假一赔十”的约定。
与此同时,法院指出,老凤翔公司并不是所涉及的信息网络销售合同的对方。原告要求被告老凤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网络平台进入平台时,审查其主要信息,并在原告维权时提供卖方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涉及的商品已下架。由于平台履行了相关义务,法院还裁定不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商家“退一赔十”并承担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