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宣判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被告人何某为个体工商户,2020年2月,其以个人身份在某网站上注册了“高端品牌工厂直销”的网店,并租赁了南岸区某地作为经营场所。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何某和被告人李某分别出资15万元、5万元共同经营该店铺,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二人从广州等地以非正规渠道低价购入了假冒LV、LOEWE、MCM、Gucci、Coach、Chanel、Hermes等多个注册商标的品牌箱包,再以直播带货的方式进行售卖,同时招聘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打包发送快递。截至2021年4月,二被告人共计销售假冒上述各类品牌注册商标的箱包540多个,销售金额共计15万余元。
案发时,公安机关在二被告人经营场所现场查获了假冒上述品牌注册商标的箱包300余个。到案后,被告人何某、李某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李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采购、销售,销售数额较大,属于刑法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二被告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何某、李某具有坦白情节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结合二被告人系初犯以及适用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因素,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