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购物过程中遇到不合适的,或者不满意的,多数情况下申请退货退款,或者换货能够解决问题就算完事了。但是,有时候遇到一些难以沟通的卖家,或者说商品的质量问题在收货后经过一段时间才发现,超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15天退换货期限。这种情况下就会比较麻烦。需要拍照、录视频证明货物的质量瑕疵,或者有些商品需要专业机构鉴定才能确定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经济生活中除了严格的市场规范和法律规则,更多是需要个人和商家的诚实互信,并非所有的购物纠纷都需要法律途径解决冲突,消费者和商家能够协商解决问题是快捷,经济的办法。正是有了广大消费者和商家的默契配合,在购物过程中,出现商品型号、尺寸不适合,以及收货后反悔要求退货,双方能通过私下协商解决争议。但是,也有一些购物纠纷买卖双方诉求差距较大,无法协商解决问题,最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一般来说,网络购物消费者只能对生效订单的货物质量,或者其他瑕疵提出维权诉求。如果网络购物过程中订单被取消,即便是被取消的订单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也无法开展维权。法律上,消费者维权的前提是购买的商品质量问题,或者扩大商品宣传导致误购,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订单取消没有发货,消费者没有支付款项就不会产生损失,这种情况下是无法开展维权的。
但是,北京朝阳一男子从事职业打假活动,在通过网店购买商品后,订单取消。但是此前该男子购买的体验装知道该商品属于“三无食品”产品。随后,男子以被取消订单的商品价款为基数,要求网店十倍赔偿损失,法院果断地驳回了男子的诉求。这起订单取消引发的食品安全打假行为究竟有何独特之处?
购物过程较为简单,2020年9月4日,北京市朝阳区居住的男子杨某某通过拼多多店铺“某生活馆”(某商行运营),下单商品“排油胶囊减脂减重瘦身产品瘦肚子瘦腰强力排油丸懒人神器【4粒】”1件,金额15元。9月18日,杨某某就该笔订单申请退款,该订单已经退货退款成功。
2020年9月14日14:30,杨某某在拼多多店铺“某生活馆”中,下单商品“排油胶囊减脂减重瘦身产品瘦肚子瘦腰强力排油丸懒人神器【4粒】”274件,共计4110元,订单编号为XXXXXX。2020年9月14日17:44,杨某某再次下单该款商品50件,共计750元,订单编号为XXXXXXx。两笔订单共计4860元,上述两笔订单均未发货。2020年9月15日20时两笔订单已经发起退款申请并通过,已退款成功。
杨某某从“体验装”产品的照片上看到产品为排油胶囊,包装印有生产日期,没有标注生产许可证号码及生产商信息。杨某某据此主张该产品属于三无食品。虽然,2020年9月14日下单的两笔订单中的产品没有实际发货,但是,订单中的产品与体验装一致,属于三无产品,杨某某依据《食品安全法》提出惩罚性赔偿诉求,要求网店经营者依法向杨某某十倍赔偿48600元。
网店经营者某商行对此辩称,该产品为简单包装的试用装,已在商品页面详情标注。因为订单没有实际发货,而且杨某某已经申请退货退款成功,商行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第一,因杨某某并未收到涉案订单所发出的货物,仅就此前所购买的“试用装”的情况推定某商行销售的商品属于三无产品,杨某某未对涉案产品情况进行举证;第二,杨某某在多起诉讼中以所购买产品违反法律规定主张多倍索赔,可以推断杨某某意欲购买多份同样产品,通过诉讼手段为自身牟利以获取高额赔偿,其行为整体具有盈利性,属于变相的经营行为;
第三,因某商行没有发货,杨某某支付的货款已经退还,杨某某并不存在直接损失,其就涉案交易主张十倍赔偿金缺乏基础。对某商行在第一次交易中销售三无产品的行为坚决予以否定。法院将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移交案件线索。法院判决驳回了杨某某的诉讼请求。
杨某某不服一审判决称,网店无证生产销售三无食品,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杨某某在明知某商行经营的店铺内销售有正常包装的涉案同型号商品的情况下,多次大量购买“体验装”商品,且购买目的并非为个人消费使用,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杨某某主张的惩罚性赔偿请求缺乏基础,并采取将案件线索移交行政执法机关处置的处理方式并无不妥。2022年9月9日,北京市四中院终审判决,对于杨某某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驳回上诉。
周郎巧计安天下,赔了夫人又折兵。这是高智商的打假活动,打假人希望以最低成本获取最大收益,同时实现打假的法律目标。但是,理论上可行的东西,在实践中并不能得到支持。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食品安全领域的职业打假行为,经营者以知假买假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言外之意是,食品安全领域的职业打假行为受法律保护。
但是,司法实践中食品安全领域大量的职业打假活动出现,一些打假人盯住了农村小集镇,和网上农产品销售,法院也就不再支持所有食品安全领域的职业打假行为。这起案件的典型之处是杨某某通过体验装照片发行该体验装“没有标注生产许可证号码及生产商信息”,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杨某某退货后,再次大批量购买“体验装”,支付货款后,向商家索赔十倍赔偿,此后又将4860元的订单商品退货。
理论上讲,杨某某的做法确实是条捷径,如果商家发货后,杨某某索赔的后果是退货退款,不发货索赔实际上商家节省了快递费用和人力成本。这种高智商的谋略的缺陷是,如果商家不发货就可以索赔,那么完全可以针对商家的库存货物提出巨额索赔,反正将来发货后,要退货退款,这样多省事?聪明到极致就是幼稚,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是以损害事实为前提的,没有发货收货就不会有损害,怎么要求赔偿?荒唐!
在法律责任承担上不能走捷径,跳过伤害事实直接提出索赔。即便是生产厂家的产品质量有瑕疵,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消费者也不能就商品库存提出索赔。打假人可能会说,我们是提交订单付款后又退款了,不是直接针对仓库商品提出索赔,取消订单和没有发货的库存有什么区别吗?法律上不能抄近路,这种连基本的商品货款都不想付出的打假活动怎么可能取得成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