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调查显示,肖战和广州创果贸易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正一审判决公开。根据文件,被告在其网店经营“创果旗舰店”销售页面擅自使用原告肖像59张,共94张商业宣传,涉嫌侵犯原告肖像权。最后,法院裁定被告道歉并赔偿肖战70233元的经济损失。
2021年5月24日,使用公证处电脑登录“天猫”,点击进入“创果旗舰店”,输入店铺搜索栏“肖战”,点击“搜本店”查看相关产品宣传页面,包括原告肖像。
庭审中,原告明确主张侵权诉讼涉及原告肖像53张,视频3段,使用原告肖像93次。此外,该公证书还对9家门店进行了公证取证。原告提交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开具的公证费发票,总金额2100元。被告广州创果公司提交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公证处出具的第1263号公证书显示,被告在2021年8月20日前包括商品名称“肖战”产品累计成交金额为67234.68元;并于2021年8月21日起,以“肖战”检索商品名称关键词,无相关商品销售记录,证明涉案商品已下架。
法院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使用公民的肖像。在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其身份材料,可以证明所涉及的照片与原告肖像相同。未经原告许可,被告使用原告肖像在天猫网上商店销售产品,侵犯原告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侵犯公民肖像权的,有权要求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院支持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但是,赔礼道歉的方式和范围应当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影响范围相当。法院将综合考虑被告使用原告肖像的形式和范围,依法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
被告广州创果贸易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天猫网店“创果旗舰店”首页发表道歉声明,向原告道歉,道歉内容至少保留48小时(道歉内容必须经法院审查,被告广州水果贸易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根据原告申请,选择全国公开发行报纸或北京互联网法院网站公布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广州水果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被告广州创果贸易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万元,公证费2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