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知识产权法院11月30日报道,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一起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作出二审判决,并发现淘宝天猫的一家店铺未经许可使用该电视剧的截图销售“亲爱的,热爱的”和“韩尚言同款”有侵权行为。这是怎么回事呢?大家和微商货源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在这种情况下,戏剧酷公司享有电视剧《亲爱的,亲爱的》的版权。调查发现,隆科(淘宝天猫一家店铺的经营者)未经许可在其店铺内使用了该电视剧的截图,并出售了英雄韩尚彦在截图中穿的“同一件”黑色夹克。剧酷公司认为隆科公司侵犯了其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侵权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在审理此案后认为,涉案电视剧的截图就是该电视剧的截图,该公司享有该截图的版权。隆科公司未经许可,将涉案作品的截图与公司版权一起上网,让公众在个人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构成对本公司有关作品的信息网络通信权的侵犯,有侵权行为,并承担侵权责任。考虑到作品的知名度、侵权性质和情节,一审法院裁定,隆科应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3.5万元。
隆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隆科认为,它在天猫专卖店使用了剧中人物的截图。戏剧酷的版权并不意味着它享有图片截图的版权。二者不能混淆;本案剧照的截图不是原创,不构成作品,被上诉人不享有版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电视剧《亲爱的,亲爱的》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电影作品,电影作品由一系列有声或无声的画面构成。尽管上诉人在其天猫专卖店使用了电影作品的截图,但截图是与电影作品的连续图片分开的一部分。因此,它是电影作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由于被上诉人是本案所涉电影作品的版权所有人,因此被上诉人还享有电影作品中单个截图的版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还认定,本案涉及的电影作品是原创作品,而截图是原创连续图片的组成部分,因此也是原创作品。虽然本案涉及的电影作品的截图是原创的,但它们不属于摄影作品,因为截图是相机拍摄的连续照片的一部分,这不同于为获得静态效果而拍摄的摄影作品。电影作品的截图是电影作品的一部分,其著作权属于电影作品的制作人。
最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