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微商广告发布,上班时间做微商发朋友圈被开除,要公司赔五万元,法院终于判了

   2021-11-08 中国微商weishanghuoyuan8010
核心提示:很多打工人都想在固定收入之外,能有一份副业收入。但随着有副业的人越来越多,有的公司在规章准则中清晰职工不能有副业,也有的公司由于职工有副业将职工开除。那么,假如劳作者由于做副业被公司开除,公司的行为到底是合法还是违法的呢?一起来和中国微商网小编看看下面这则案例。

很多打工人都想在固定收入之外,能有一份副业收入。但随着有副业的人越来越多,有的公司在规章准则中清晰职工不能有副业,也有的公司由于职工有副业将职工开除。那么,假如劳作者由于做副业被公司开除,公司的行为到底是合法还是违法的呢?一起来和中国微商网小编看看下面这则案例。


据我国裁判文书网官网发表的一则判定书显现,吕某某于2015年5月8日入职XX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担任门店行政主管,《劳作合同》期限至2021年5月7日止。


《劳作合同》第二十条约好“乙方未经甲方答应,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不得从事其他任何与甲方利益冲突的第二职业或活动”。


2019年7月2日,公司以吕某某严峻违背公司规章准则为由,免除双方的劳作联系。


2019年7月8日,吕某某向上海市静安区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申请裁定,要求公司付出违法免除劳作合同赔偿金54234元。该裁定委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判定:公司付出吕某某违法免除劳作合同赔偿金54234元。


对此,公司不服该判定,遂起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公司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交的依据显现,据吕某某136打头手机号检索对应的微信号的录制视频截图、经过微信号检索对应内容的视频截图、翻开吕某某微信朋友圈的录制视频截图、淘宝店肆商家信息截图,证明吕某某存在兼职行为,其自己开设淘宝店肆并在上班时间(2019年6月28日10:07时在朋友圈发布微商信息广告发布)。吕某某对公司提交的依据的真实性无贰言,但表明,上述依据不能证明其从事其他运营行为,是家人借用其的身份证注册登记了淘宝店肆,且并非上班时间在朋友圈转发信息。


在审理中,公司向一审法院弥补提交经公证的根据吕某某微信号登录截取的吕某某的朋友圈广告发布截图,证明吕某某在2019年5月10日至2019年6月17日期间多次发送微商信息,存在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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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定:吕某某违背公司规章准则,在作业期间发布微商信息,公司以严峻违背公司规章准则为由免除双方的劳作联系,并无不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为,公司建议吕某某上班期间存在兼职行为,违背公司规章准则,公司的免除行为合法。对此,法院也给出了理由:首要,公司作出的免除行为所依据的规章准则《公司信誉办理规矩》《公司红黄线办理规矩》均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上述规章准则清晰上班时间禁止做一切兼职,包括但不限于微商,以及未经答应在职期间存在兼职行为系冒犯红线的行为,公司可以单方免除。


其次,吕某某对以自己名义注册淘宝店肆的现实不持贰言,辩称实践由家人担任运营,但吕某某对此并未供给有用依据予以证明。


再次,关于微商信息的广告发布,吕某某在裁定及庭审期间对自己于2019年6月28日经过136打头手机号发布微商信息的现实并无贰言,仅是辩称当天是调休,并非作业时间发布。庭审后,公司弥补提交了吕某某运用该号码在作业时间发布多条微商信息的依据后,吕某某才提出该手机号码系家人运用,其自己运用其他手机号码,并供给相应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予以证明。法院无法核实该依据的真实性,故难以采信吕某某的意见。


综上,一审法院以为,吕某某违背公司处的相关规章准则,在作业期间发布微商信息,公司以吕某某严峻违背公司规章准则为由免除双方的劳作联系,并无不当,系合法免除。


吕某某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我在公司正常上班,不可能一边作业一边运营淘宝商铺,相关微商信息也是家人发布的,公司辞退是违法的”。


二审判定:吕某某不能证明相应微商信息是其家人经过136手机号发布,应承当举证不能之责,可确定吕某某存在作业期间发布微商信息的行为,公司辞退合法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为,公司以吕某某严峻违背公司规章准则为由与其免除劳作联系。故公司是否系合法免除劳作合同,应审视吕某某是否存在违纪现实。


上海二中院以为,关于吕某某是否存在作业期间发布微商信息的行为一节,首要,吕某某认可136手机号是其自己运用的,认可涉案淘宝店肆是以其名义经过136手机号注册的。


其次,吕某某供给的物流清单复印件、协议复印件无法有用证明吕某某未参加运营淘宝店肆。


再次,吕某某虽供给了137手机号购买截图和缴费记录复印件,但该资料无法有用证明相应期间136手机号交由其老公运用之现实,同时,吕某某供给的物流清单复印件显现其老公手机号为138开头,未见其老公运用136手机号的痕迹,吕某某对此亦未能进行合理解释。


最后,吕某某的劳作合同中填写的联系方式为该136手机号,吕某某亦认可相关微商信息是经过136手机号发布,但辩称是家人发布。


综上,吕某某虽供给了相应资料,但并不能证明相应微商信息是其家人经过136手机号发布,应承当举证不能之责,故确定吕某某存在作业期间发布微商信息的行为。


关于涉案规章准则对吕某某是否适用一节,吕某某的劳作合同清晰约好公司所公布的各项准则方法、流程、公告均为劳作合同的有用附件,公司及时将规章准则进行公示或奉告,职工可经过登录网站、体系获知各项规章准则。涉案的信誉办理规矩、红黄线办理规矩亦已在公司网站进行公示。


上海二中院以为,公司网站作为企业办理事务和职工的常用媒介,其经过该方式发布相关规矩,并由此对劳作者进行公示奉告的做法并无不当。劳作者理应常常登录内网对用人单位发布的规章准则和办理规矩进行学习和阅览,此为劳作者接受用人单位办理的责任之一。退而言之,即便网站中相应规章准则无法找到,链接无法翻开,吕某某亦应主动要求公司供给阅看,故对吕某某的上述建议不予采用。


综上,二审判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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