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微信官方发布了《微信公众平台关于金融类违规营销内容的规范》。
微信公共平台一直致力于为用户提供绿色健康的网络生态环境,坚决打击平台上的违法行为。为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和控制金融营销活动的法律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制定以下金融非法营销内容管理规则。
一、禁止进行金融类欺诈营销宣传
在微信公众账号发布的内容中,禁止推广异常高回报金融产品或分流欺诈项目等高收益金融欺诈内容。
其中的“分流欺诈项目”通常表现为日化或年化收入不明确,但通过可疑的指导内容,诱导用户添加个人微信或外部链推广高收益金融产品。
在微信公众账号发布的内容中,禁止有偿股票推荐欺诈:以有偿股票推荐的名义欺骗用户跟随经纪人购买股票。
在微信公众账号发布的内容中,禁止以共享经济、物联网、虚拟货币等其他新概念进行欺诈,夸大内容描述,容易用户损失。
案例:
二、禁止进行金融类不实营销宣传
微信公众账号发布的内容不得包含以下夸大/虚假的金融营销宣传,容易引起用户误解:
内容明确或暗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未来效果,收入或对相关情况作出担保承诺,如明确或暗示资本保护、无风险或收入保护(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国债)。
案例:
三、禁止进行金融类误导营销宣传
在微信公众账号发布的内容中,不得使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审计或备案程序作为宣传噱头,误导消费者认为金融产品或服务有政府保障。
案例:
四、禁止进行金融类无资质营销宣传
公共账户名称设置环节,申请人填写的名称包括银行、保险、基金、证券、贷款(包括但不限于)、金融相关业务&贷款、公开发行等金融业务或服务相关关键词,主体应具有适当的金融宣传资格,提供与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的身份资格,如营业执照、备案文件、行业自律组织资格,否则不得注册该名称。